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中鼎股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温控流体管路系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已将本项目的基本情况向公众进行了初次公示。现发布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高端装备用橡胶制品研发及生产基地迁扩建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网络公示,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一、项目名称及概况
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温控流体管路系统项目;
建设单位: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56193万元,在宁国市河沥园区新征工业用地175亩,建设厂房3栋及其他辅助用房,总建筑面积约77620m2,购置EPDM挤出成型机、Creatube挤出机、AEM挤出成型机、VMQ挤出成型机、注塑成型机、可换针织机等设备522台(套)。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1500万标米冷却系统管路总成产品,年营业收入为73092万元,所得税6910万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安徽中鼎胶管制品有限公司负责运营。2017年12月28日该项目经宁国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宁经信[2017]265号备案。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环保措施要点
1、废水: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胶管清洗废水、硫化罐蒸汽冷凝废水以及生活污水,项目拟建设污水处理站1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中直接排放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东津河。
2、废气: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有预成型废气、胶管挤出废气、硫化罐废气、二道硫化废气、注塑废气、蒸汽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预成型废气产生量较少,通过车间机械通风设施排至屋顶无组织排放;胶管挤出废气收集经“喷淋塔+油烟净化器+UV光解净化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化罐废气收集经“喷淋塔+UV光解净化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道硫化(烘箱)废气收集经“喷淋塔+油烟净化器+UV光解净化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注塑废气收集经“活性炭吸附+UV光解净化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的胶管生产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排放标准和表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塑料管生产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H2S及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8m高排气筒直接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机械设备噪声通过采取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厂区临时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经初步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宁国市总体规划及符合宁国市河沥园区规划要求,生产过程中采用了较为清洁的生产工艺,所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能保证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能在宁国市范围内平衡,且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在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项目区周边相关单位、居民以及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各界人士。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对项目区目前环境质量状况是否满意;影响当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和主要污染源;公众对该项目的了解状况及反应;公众了解项目情况后,对该项目建设持何种态度以及有何建议和要求。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在公示期内,公众可通过发送信函、传真、电话联系等方式,发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在公众参与过程中请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及联系电话等,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在公示期内,公众若查阅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请与以下单位联系。
1、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青
联系电话:13705635758
联系地址:宁国市河沥园区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安徽华森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贾鹏飞
联系电话:18605639166
电子信箱:153670810@qq.com
单位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与嵩山路交口高速中央广场A栋1304
六、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森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6日